拓宽司法审查范围,丰富诉前保护措施,组建专利执法队伍,新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从2000年8月到2001年10月,我国相继公布实施了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为我国加入WTO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做了重要铺垫,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实践中,这些立法已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类型增加、数量增多、难度增大的发展趋势,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明显加强。
值今年4月26日第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报刊发一组稿件,围绕加入WTO后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后这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司法、执法的变化展开报道,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新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执法机制已初步建立并有效运行,中国正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新专利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国专利案件受理量明显上升:
据2002年的司法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专利权案件2080件,同比上升24%;受理专利权授权的行政案件165件,同比增长161.9%。
行政执法方面,去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共受理专利纠纷1442件,结案1291件。比上年分别增长48%和45%。
不少业内专家认为,专利案件的增多,表明加入WTO、修改专利法,已对我国专利执法工作产生深刻影响,专利保护力度增大,担子不轻。
去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全兴酒厂在起诉同时提出的申请,发出了全省首例“临时禁令”-裁定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这例“临时禁令”的下达,及时、有效地扼制了专利侵权行为。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泸州禧事达酒业有限公司不得不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专利案件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是我国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一年多的实际运作,表明诉前临时措施正在发挥及时维护知识产权的显著作用。
福建省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华用告诉记者:“至今福州中院下达诉前临时措施已有七八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也可以在起诉时与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从福州中院情况看,采取临时禁令的专利案件多以调解告终,其及时制止侵权的效果相当不错。”
2001年7月,我国专利法经第二次修改后开始实施,4个月后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新的专利法作为我国加入WTO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做的重要准备之一,无疑树起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总共69条的专利法,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其中重大的修改除增加诉前临时措施外,还包括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以及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决定,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等等。
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大,目前新型专利案件攀升尤其明显。
新法实施一年多来,不少专利权人向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制止许诺销售行为,对此专利执法机关都依法予以受理。
许诺销售是指以作广告、在展销会上展出、或者商店橱窗中展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产品意愿的行为。新专利法增加制止许诺销售行为,目的在于把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侵权产品销售扩散后给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带来困难。对于许诺销售行为来说,由于实际销售尚未开始,一般情况下并没有给专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许多当事人非常愿意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出面解决此类纠纷。
与上述新型专利案件相比,专利行政纠纷案的激增也相当可观。按照新规矩,当事人只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撤消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往年,这类案子很少,现在随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一并由行政终局改为司法终局,以至北京市一中院这一年多来平均每两三天就要开庭审理一起专利行政纠纷案。自新专利法实施后,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已审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件逾二百起。
在赔偿问题上,新法强调的保护色彩也一点不淡。前不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此案表明,专利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计算的情况下,还可获得法定赔偿。
专利保护力度的明显加强,已成为我国新专利法实施以来的最新气象。目前,我国能够受理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达到45个,各地专利管理机关也相继建立了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随着他们不断追求高质量的执法效应,我国专利执法水平将又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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