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3 11:02:54 104 人看过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现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下列邮箱地址:yechi_g@circ.gov.cn

2006年12月21日

附件: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当事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保险资金及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保险资产。

第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保险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非因境外投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对保险资产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审慎决策,自担风险。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规定,管理团队执行和运作行为规范;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

(三)具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策略,实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五)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管理经验、人员素质、评估能力、投资业绩等方面,对委托人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条境内受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境外投资管理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三)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相应的投资专业人员,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资产规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受托规模、管理经验、人员素质、研究能力、投资业绩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境内受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三)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相应的投资专业人员,擅长保险资产管理;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资产规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五)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应的责任保险;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受托规模、管理经验、人员素质、研究能力、投资业绩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境外受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备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人员,内设专业托管机构,熟悉全球托管业务;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托管资产规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四)具有外汇结售汇业务资格;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代理人,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可以从事托管业务,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备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能够保证托管资产安全完整;

(三)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相应的托管业务人员,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托管资产规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定,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协议或者备忘录,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保证其与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

委托人应当保证境外受托人、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申请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董事会决议、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

(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三)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四)公司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五)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六)选聘受托人、托管人说明,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合作协议草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核准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投资付汇额度和资金来源;

(二)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三)中国保监会同意开展境外投资的批复;九大九大

(四)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产的资格证明;

(五)托管人托管保险资产的资格证明;

(六)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八)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国家外汇局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申请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从事境外投资管理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证明;

(三)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有关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四)内设资产管理机构和境外投资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五)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申请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有关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四)内设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五)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

(六)责任保险保单;

(七)公司董事声明或者监管机构意见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托管人申请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机构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介绍;

(五)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

(六)公司董事声明或者监管机构意见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对不同受托人、保险产品及不同性质的保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应当有效隔离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为不同委托人设置保险资产账户,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委托人在境外上市并取得境外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在获得批准30日内,将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划入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主要包括划入的保险资金,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收入等;境内托管账户支出,主要包括划入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出的投资本金,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结汇、支付的有关税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主要包括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收入等;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主要包括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认购证券资产的资金,支付的有关税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人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汇回的资金一般以外汇形式保留。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办理购汇、付汇和结汇手续。批准投资付汇额度内,可以根据投资需要分次办理上述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按照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不同币种,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拟定境外投资指引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且信用评级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投资下列品种或者工具:

(一)货币市场产品: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固定收益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

(三)权益类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投资前款品种或者工具,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市场、品种分类和信用评级等规定。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委托人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克尽职守,规范运作,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谨慎履行各项职责,加强相互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结构合理、安全增值:

(一)按照《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要求,建立集中决策制度,规范投资运作流程,确定有关岗位职责,追究管理责任,防范各类风险;

(二)一级法人统一进行保险资金战略配置,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事务,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境外投资业务;

(三)充分论证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根据规定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定期评估委托资产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委托人可以选择几个受托人和一个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必要时托管人可以聘用托管代理人。

(五)按照投资交易风险特性、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审慎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监控关联交易;

(二)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投资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结合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程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并揭示不同投资品种、工具和受托管理资产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确保投资合法合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信息传递通畅。

第三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境外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执行境内母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委托人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切实保管保险资产,并实行有效监督: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产,切实隔离各类托管资产;

(二)会同托管代理人监督委托人、受托人境外投资运作行为,发现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会同托管代理人负责托管保险资产的清算、交收业务,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突发事件,避免保险机构经营危机。

第三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协议,应当载明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价格计算、费用支付、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协议终止、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备。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报告或者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各方均都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报告或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资产托管、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和有关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报告或者披露信息准确、及时、规范和完整,确保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并接受有关当事人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提供报告或者披露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有重大遗漏、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者诋毁他人。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下列事项: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

(二)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上报。

第四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

(二)受托管理保险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和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开设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的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三)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上报。

托管人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以及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

托管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报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第四十四条除本办法规定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受托人、托管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与其他当事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五)中国和境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有关协议时,应当明确要求受托人、托管人,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供有关报表及材料。

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定期不定期检查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其涉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进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资格年度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其书面说明或者取消其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境内受托人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进行质询,或者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监管谈话;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的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托管人、境外受托人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业务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和保险资金管理及外汇管理规定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最终标的物为境外金融品种或者工具的投资产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将另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分类管理标准,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金融衍生产品等管理政策。中国保监会根据委托人的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和有关当事人的管理能力,结合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对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9日颁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民银行令[2004]9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2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国土部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界定为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退出征地范围;放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赋权有限,退出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启动的新一轮土改,终于走到了修法阶段。2017年底,土改三年试点期即将结束,按既定任务,应该修法并形成全国顶层设计。5月23日,国土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一位国土部系统人士表示,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只是部门征求意见的阶段,距离出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征求意见修订后,国土部将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走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行征地制度怎么改,集体土地能否平等入市,是公众对《土地管理法》修订最关心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综合考虑国际立法经验的
    2023-12-04
    271人看过
  • 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四)
    第五章建设实施第四十条〖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组建法人〗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项目管理单位和法人统称为项目单位。第四十一条〖风险管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外债的风险管理。第四十二条〖招标采购〗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第四十三条〖项目开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
    2023-06-09
    172人看过
  • 存款保险征求意见稿出台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
    2022-04-08
    139人看过
  • 关于征求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水法[2001]710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我司拟重新制定《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现已完成《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到交通部网站()下载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于2006年7月31日前反馈我司。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向我们提出,在编标准编写组组长和副组长应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请寄送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北京市建国内大街,),电子邮件请发送至,传真请发送至.联系人:何,李,联系电话:.二○○六年七
    2023-06-08
    262人看过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
    2024-04-10
    92人看过
  • 最高法就外商投资纠纷案司法解释稿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全文见法制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相关合同未经审批如何认定其效力以及如何处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借名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虚假材料报批纠纷的处理,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据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为了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据介绍,最
    2023-06-06
    79人看过
  • 《融资租赁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完毕
    权威人士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修订完毕,按照立法程序,2006年底该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有望于明年正式出台。据了解,根据这份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将可以以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的形式,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俞开琪表示,阅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十分欣慰,二稿较之一稿无论在监管问题上、在准入门槛上、在政策支持上都有重大的进步和突破,尤其在最为棘手的行业主管问题上,较好地协调、解决了困扰中国融资租赁业20多年的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痼疾,基本形成了统一局面。据介绍,自1981年成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以来,中国租赁业走过了一条十分艰辛波折的道路。我国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约占GDP的三分之一。但是,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6%,这距离小企
    2023-06-09
    246人看过
  • 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意见全文内容是什么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当事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保险资金及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保险资产。第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行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者
    2022-11-03
    223人看过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草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证监会13日消息,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证监会草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鼓励后端收费,增列短期交易赎回费,规范尾随佣金等,实施时间暂定为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并请社会各界对《管理规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9年10月27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以下为意见稿原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023-06-05
    88人看过
  • 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36号)的工作部署,落实好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相关方面的职能,理顺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和核实调查、预警、救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有必要制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可能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当造成,也可能因为个人误食引起。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在食源性疾病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二是医疗机构发现
    2023-06-06
    257人看过
  • 征求意见稿多久出来?
    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通常为一个月;地方性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如果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征求意见结束,到法规公布实施之间,还有对送审稿的审查,有的要审查三次,有的审查一次即可,具体时间要看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工作效率如何。正常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应当公布了。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使注册建造师扩展知识和提升能力,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电话:0
    2023-08-01
    194人看过
  • 大连市政府关于征求《劳动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文号: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对1995年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劳动合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文号: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对1995年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劳动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刊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在2003年5月20日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给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或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2003年4月23日
    2023-06-09
    81人看过
  • 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规范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交易资金的划转方式,对选择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定金、首期房款、按揭款、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的原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支付的各项税、费。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第五条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遵循安全、快捷、无偿、
    2023-05-30
    184人看过
  • 《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在京征求意见
    2月15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的《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征求意见会在京举行,20多位有关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共同探讨《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这次会议的讨论议题主要是《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中提到的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等有关问题。同时,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稿)》主要是希望解决国有著作权的范围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如何规定国有著作权的登记和公告等问题。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发言时首先表示:属于国家的著作权一定要经民诉法规定的公告程序才能由国家取得。而就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的问题,他发言时指出,国家取得著作权的日期应当是法院认定的日期,而不是公民死亡的日期。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社会机构对国家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其管理活动是否应限为非营利性?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管理活动的费用如何支出等问题,北京大学教授潘剑锋认为,作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相
    2023-06-08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修订草案表决稿征求意见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7
      因地域的不同,各地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有所不同,建议去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 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多久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8
      1、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通常为一个月;2、地方性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如果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在征求意见结束,到法规公布实施之间,还有对送审稿的审查,有的要审查三次,有的审查一次即可,具体时间要看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工作效率如何。正常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应当公布了。
    • 私募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7
      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征求意见稿与相抵触怎么办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这取决于发生了什么事情,草案仅仅是个开始。然后还征求了过来,回到谈判。
    • 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0条的修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9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