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由什么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20:30:53 138 人看过

一、行政案件由什么管辖

1.行政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这意味着,当一个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时,通常应由该行政行为作出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2.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例如,当案件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3.这种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使得当事人能够选择最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二、特殊案件管辖规定

除了上述的一般管辖原则外,行政诉讼还存在一些特殊管辖规定。

1.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的范围更为广泛。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受理此类案件。

2.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则是指公民被羁押或限制自由的场所所在地。

3.这种特殊管辖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方便地在合适的地点提起诉讼。

三、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较高级别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着审理重要和复杂案件的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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