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是什么意思?
证据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证据查证的过程。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各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基本证据,每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任何未经审查、真假难分、来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审查主要查清:
(1)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没有联系的材料即便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
(3)分析每一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前后一致,合乎情理,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全部证据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有无矛盾等。
二、证据的三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这是对鉴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第99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
此外,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1]
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
其一,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其二,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其四,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例如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钱。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5万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是伪造的,是违背事物的本来面貌的。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而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
证据审查是所有诉讼活动当中最关键的一个步骤,不仅是刑事案件,就是民事诉讼活动都要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主要就是要查明提供的这些证据是真实合法,并且能够直接定罪的。在没有经过审查的情况下,任何的证据都有可能存在问题,都并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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