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即公、检、法机关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件等送交收件人。诉讼参与人将一定的文件(如鉴定结论、上诉书)送交司法机关的行为,不属于送达。
2.送达所交给的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件,即是涉及本案诉讼的一些公文,包括传票、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3.送达诉讼文件原则上应交给收件人本人,他们一般为公民个人,但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由此可见,送达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形式上为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
送达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将有关的诉讼文件依法送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送达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知道被控告的内容,就便于针对控告进行供述辩解;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能保证审判按时进行,等等。否则,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便不能协调一致地进行。
其次,送达能够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就便于他为自己辩护做准备;将一审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他们才能行使上诉权利,而且上诉、抗诉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计算的。
所以送达与保障当事人等的诉讼权利是紧密相联的。凡是依法应送达的诉讼文件,司法机关都应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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