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由谁作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08:00:25 131 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如果某些组织受到了行政机关委托了,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多久生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行政处罚的生效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如果自己可以合理的解决有关的问题,那么自己就应该积极的完成,因为时效性较短,有关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做出合理的反应,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一定的法律基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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