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原告怎么举证
1、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证明交通事故还有保险情况的相关证据,例如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保险单等相关证明。
2、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证明证明自己伤情的证据,例如疾病诊断的证明书、医药费的发票、出院的证明书、住院的病历、司法的鉴定书、司法鉴定费的发票等相关证明。
3、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误工费的证据,例如自己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劳动合同还有工资表、存折、社保单、等相关证明。
4、对于是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一类证据一定要收集好,例如自己的居住证、相关居住证明(主要是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还有工资表、工作单位工商登记资料、存折等相关证明。
5、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例如被扶养人的身份证、被扶养人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书、没有收入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相关证明。
6、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受害人死亡的证据,例如受害人死亡的证明、受害人火化的证明。
7、原告需要收集、保留好交通费的相关证据,例如出行时的汽车票、出行时的出租车票、出行时的火车票、出行时的飞机票等相关票据证明。
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1、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就承担相应主张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如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需要拿出证明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拿出证据的,或者是拿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提出的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主张、诉求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对的,被告就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被告否认某些事项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否认、反驳是成立的,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败诉。
2、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正常情况下应是上述规则举证,但是,有一些侵权诉讼较为特殊,如果对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来说,对侵权人的具体侵权方法、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举证是存在困难的和不公平的,而对方当事人由于在身份上或是其他方面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法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举证责任。
所谓人民法院指定举证责任,不是随便就指定的,而是在某一些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且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具有举证困难、能力有限的情况,法官需要根据公平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追究责任可以免于处罚吗?
醉驾属于公诉案件。醉驾案件中,无论有否受害人,都不影响刑事追究。
如果醉驾涉及到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是可以(不是“应当”)从轻或免予刑罚的。
醉驾既可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也可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在一定情形下,还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此时我们一要注意不要醉酒驾车,如果是出现醉酒驾车的,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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