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7 08: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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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包含其起算点与实际期限长度)通常是由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自行协商并加以确定的。
倘若在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或者该项约定存在着有效性上的问题,亦或是表述不够详细,那么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1.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未曾对保证期间做出任何具体规定,则其有效期将自债权债务履行期限终结之次日开始计算,总共持续六个月的时间;
2.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恰好重叠至其结束,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作无约定条款存在,如此情况下,同样需要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终结的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总计持续六个月的时间;
3.若所订立的保证期间在表达上不够明晰或者模棱两可,以“直至主债权全部本金与利息得以清偿为止”等类似含义作为表述方式,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应当将保证期间设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终止之次日起算,完整持续两年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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