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案辩护意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1 03:53:02 238 人看过

关于被告人陈某涉嫌保险合同诈骗犯罪的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张某的委托,并征得陈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林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法》规定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庭前的会见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保险诈骗犯罪不持异议,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鉴定机构对于本案涉案金额的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具有证据的效力,能够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在涉案车辆的拆卸零部件明细表上,作为车主陈-林

并没有在上面签字,也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委托任何人在上面签字,因此,拆卸行为对陈某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的,拆卸明细表对被告人陈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所谓的拆卸明细表上,据当事人讲很多零部件并没有更换,有的零部件被重新安装上去,后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鉴定人员认真仔细的一项一项核实,最终得出了权威的鉴定结论。评估价为49335元,此鉴定数额,不容置疑。

第三、在鉴定出的49335元中,依据保险公司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最终的涉案金额应当为44468元(即5000元工时费+(49335-5000)*80%),此涉案金额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能够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鉴定结论仍依据原来高位价格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的鉴定,如果按照当时市场价进行鉴定的话,鉴定出的结果金额会更低,因此,公诉机关起诉的涉案数额应当为44468元,这样,对于两位涉案当事人会更加公正,合法。

二、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

在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举报了相关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及时反映给了相关部门,并得以案件的快速侦破,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是立功,所以,陈某上述行为具有立功情节。

三、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陈某并不是保险诈骗犯罪的积极预谋者、参与者、实施者,无论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索赔及骗保,陈某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所有书面材料陈-林没有签过字,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签字,他仅仅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故,应当将其作为从犯对待。

其实,本保险诈骗案中,诈骗犯罪另有其人,陈某仅仅是被别人利用而已,真正把保险金额87564元诈骗到手的并不是陈某,陈某仅仅将修好的车辆开回来罢了,辩护人提请法庭重视此重要环节。

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陈某在侦查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犯罪的整个经过,而且多次供述前后一致,没有任何不实之处,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规定的司法解释,应当以自首论。

另,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而且家属又积极的退赃,并且已远远高出鉴定结论得出的金额,陈某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因此,其行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对本案量刑的建议

被告人陈某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对于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另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2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经被羁押1年多时间,在看守所的日子里,陈某认真坚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明显悔罪表现。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希望贵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保险诈判罪,免予刑事处罚,这样,足以对他起到了警醒和教育的作用,对其宣告上述刑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n(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n(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n(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n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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