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违约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21:22 63 人看过

2001年12月22日金德公司(原名辽宁东沅管业有限公司)、黄燕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及附件《技术协议》、《PVC—U管件模具清单》。合同约定: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购买PVC—U管件塑模56套,总价值为187万元;合同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首批20套模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到货,其余模具自合同生效后75天内到货;不能按交货期供货的,拖期每天每套罚款200元。合同签订后,金德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向黄燕公司支付货款561,000元,此后,金德公司向黄燕公司提供了产品图纸及相关资料和模具的试模原料。黄燕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金德公司交货或发出交货通知。2002年6月19日至7月2日,金德公司、黄燕公司在黄燕公司完成了56套模具的初验收。2002年8月6日,黄燕公司接受了金德公司委托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61,000元),并开具了收据,同年8月24日,黄燕公司将56套模具发送至金德公司指定的厂区。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金德公司主张其于2004年2月,委托株洲南方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对3套上海黄燕公司交付的模具进行抽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中表明,模具材质钢成分与德国DIN1.2316PVC—U模具专用防腐不锈钢的成分对比,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技术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了黄燕公司设计完成后的图纸经金德公司认可后方可制作。由于本案双方就设计图纸多次修改,设计图纸的最终确定时间是2002年2月25日,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金德公司提供PVC原料一吨进行试模。于2002年3月18日将试模所用的PVC原料发给黄燕公司。金德公司于5月7日发出最终确定图纸的传真。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在2002年1月已经生效,56套模具应在6月16日交付。7月2日黄燕公司已具备交货条件,由于金德公司没有及时付款,7月2日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的交货期限。上诉人违约17天,按照56套模具,每天罚款200元计算,违约金应为190,400元。

黄燕公司曾于2003年10月30日,以金德公司和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就本案同一合同产生的欠款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4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在该案的一、二审中,由于沈阳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和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均未就延迟交货、交货材质不符等违约事项提出反诉,因此,该案一、二审均未就该违约事项进行审理。

[审判]:

二审判决认为,关于金德公司、黄燕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双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调解结案后应否再作出本案判决的问题。黄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审理笔录。根据以上证据,在上海法院审理黄燕公司诉金德公司欠款纠纷时,金德公司未对延迟交货、交货材质不符等违约事项提出反诉;在上海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审理笔录中未提及本案,在民事调解书和调解协议中的行文以本案将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效力限于该案。因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审理内容的不同,原审法院应当就本案纠纷作出判决。

关于黄燕公司应否向金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按照合同中的约定确定黄燕公司违约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但双方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黄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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