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基本完善。但是,实践的结果却昭示着刑事法制建设当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尽管我们不能由此而推导出当下犯罪的增多是刑事法制建设甚或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使然,但是,以预防、改造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加强对刑罚权的运行机制、刑罚的实施和实现、提高行刑质量和刑罚效益等有关问题的研究,确实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刑罚实现的范畴释读
(一)刑罚实现的意义
所谓刑罚实现属于法律实施、法的实现的范畴。它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对罪犯的、由刑法确立并经审判机关生效刑事裁判适用的刑罚的过程和结果。刑罚实现承接刑罚适用,而与刑罚的效益和效应直接关联。刑罚的实现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一个过程,刑罚的实现侧重刑罚实施的意义,反映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行为,表现为某种过程状态;二是作为一种结果,它主要反映刑罚主体——施刑和受刑主体双方行为的结果,表现为某种事实状态。刑罚实施的行为过程和结果事实的结合与统一,使刑罚的内容成为现实。这也是刑罚实现的基本目标。以此为基础,刑罚实现的基本过程表现为刑罚执行的实践过程。
(二)刑罚实现的架构
(徒)刑罚实现的基本过程通常表现为刑罚执行的实践过程。所谓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审判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徒刑)内容的活动。它包括刑罚执行的内容和刑罚执行制度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含。
1.刑罚执行的内容。刑罚执行的内容就是刑罚的实施,使刑罚成为现实,属于刑罚实现或刑罚执行的本体性问题的范畴,是行刑权的实体性存在——“本体性”或“活动性”行刑权。刑罚执行在现代刑罚和刑法制度中都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使刑罚由观念、规范形态而成为宣告形态和适用后的法定确定状态的话,那么,刑罚的执行则从根本上使观念、规范、宣告形态的刑罚变成为现实状态。刑罚执行使国家对犯罪的刑事处置成为实在。刑罚执行相对于刑罚的内容和制度,尤如法律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之相对于法律。刑罚执行的活动过程包括实施刑罚,实现对罪犯的监禁、强制教育、劳动和改造等本体性或活动性内容。
2.刑罚执行的制度。(徒)刑罚执行的制度主要是指与现行《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基本一致方面的意义。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上看,《监狱法》已经注意到了第三章的“制度性”意义,并且在法典中使问题得到了反映和处理,在第三章标题上用加“的”的办法,把刑罚的执行与法典中完整的或全体执行刑罚相区别。(注:《监狱法》起草、讨论过程中,特别是在进入立法的较晚阶段,有关方面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思考和研究,最后采纳了“刑罚的执行”表述的方案。)我们认为,《监狱法》第三章之刑罚的执行是有关刑罚执行的程序方面的制度性规定。主要是围绕(1)刑罚执行的环节:始于“收监”,终于“释放和安置”;(2)刑罚执行可能发生的变更,从刑种、刑期到执行方式,从开始到消除,以及可能使其刑罚发生变更及法律监督相关的罪犯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等项刑罚执行制度。但是,《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通过其中的禁止性、命令性、义务性和授权性(刑事)法律规范,还无法使刑罚执行中监狱和罪犯的主体双方处于完整的行刑的(行为)作为状态,也就不可能实现行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些刑罚执行的“环节”和“变更”的制度,而没有刑罚执行内容之刑罚执行的活动,刑罚还不可能得到经常而持续的执行,刑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因为,这些与刑罚执行的效力状态有关的制度,既不涉及对罪犯的监禁的实施,更没有强制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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