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谁签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9:20:28 182 人看过

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谁签署

拆迁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否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房屋征收事宜(如安置补偿情况等)的一些书面约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通讯地址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主要包括选择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约定支付的时间;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应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差价结算等事宜。

5.补助费用。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还需要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时间。过渡期是指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最晚时间。

7.违约责任。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征收人来说,违约的情况多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逾期交付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的违约情况多表现为不能按时搬迁房屋。

8.其他内容。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n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n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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