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9 12:42:20 48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范围条件:负责县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查。2)符合以下全部技术条件:①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②上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相关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五华分厅(网址:

http://whwsbs.meizho.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5969areacode=441424)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决定。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通过的出具通过决定文书,不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关于XX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决定。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通过的出具通过决定文书,不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关于XX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1楼水务局窗口3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条款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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