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封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在哪办理
办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县)农业路街道27号2楼
二:开封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要求,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及时转交后台。
2.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和《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通知》(豫牧畜〔2015〕48号)要求,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结合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申请单位或个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作出决定,制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转交行政服务大厅。
4.送达:政力服务大厅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三:开封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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