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30:42 394 人看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船舶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物价、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协同做好船舶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交易实行交易管理制度。船舶交易双方,必须到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或其设在当地的工作部门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第五条办理船舶交易手续,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

(三)罚没的船舶,凭县以上行政、司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四)抵押的船舶,凭有效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下列船舶不准交易:

(一)所有权有异议的。

(二)不能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有效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买卖的。

第七条符合交易条件的船舶,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到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书》。

第八条船舶成交后,应依法纳税,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卖方缴交交易管理费。

第九条交易船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有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发的《船舶交易证明书》。

第十条交易取得的船舶,所有人需持《船舶交易证明书》,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等手续。

第十一条《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船舶交易合同书》、《船舶交易证明书》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交易或变相买卖船舶的,除责令依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外,并对交易双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证书交易的,其交易无效,并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瞒报交易额少交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管理费外,并对当事人按补交管理费额处以1至3倍罚款。

(四)违反船舶交易管理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在船舶交易中违反工商、税务法律、法规的,由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申请复议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侵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船舶交易管理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新造的船舶,以及用于部队、公安、海关、渔业生产和体育运动等特种用途的船舶(艇),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8日颁布的《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1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75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4年2月5日发布实施)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我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相关的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反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四年二月五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一、筹备招标(一)招标人为业主(物业为单一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业主大会的:1、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招标事宜包括: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推选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招投标事宜中的各项权力。2、业主委员会
    2023-06-10
    281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映。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商品经济,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加快资金的合理流动,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市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均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采用股票、债券的方式。第二章股票第三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凡未取行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份企业不得发行股票。第五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第六条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可以转让和继承、
    2023-06-05
    214人看过
  •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12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广宁二○○六年七月四日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十二人以下(含十二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第四条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小型客运船舶
    2023-06-08
    436人看过
  • 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10]52号发布日期:2010-5-18执行日期:2010-4-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附件: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第三条融资租赁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范
    2023-06-07
    441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穗知[2007]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
    2023-06-05
    11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安装单位:现将《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向本局反映。广州市劳动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安装单位:现将《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向本局反映。广州市劳动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及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及用电加热的锅炉;2.液化气
    2023-06-09
    33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驻省各口岸检查检验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办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港澳航线船舶进出口岸管理1、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包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香港、澳门地区航线在广东省境内口岸从事粤、港、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船舶。2、重申凡航行港澳地区的小型货运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悬挂、显示海关和原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标志、灯号,以示与其他船舶相区别(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3
    2023-06-08
    45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常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4-10-18执行日期:2004-11-1各辖市、区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根据《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常州市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常州市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
    2023-06-10
    4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权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发展,特制定《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旧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俗称二手车。第三条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023-04-23
    207人看过
  • 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为维护市区内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确保人行安全,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市区内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管理,由公安和城建管理部门负责。第二条凡经市、区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建管理部门确认可通行汽车的内街,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和市城建管理部门按三级马路管理。第三条除列为按三级马路管理的内街外,其余的内街、小巷的交通管理由区公安分局、区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第四条各区公安分局和区城建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街巷的实际情况,按路宽三点五米以下禁止骑摩托车、自行车的原则,划定准许或禁止骑行的街巷。第五条准许在街巷骑行的车辆,必须靠右行驶,并应主动避让行人。骑摩托车时速不得十公里。并禁止鸣喇叭。第六条禁止骑摩托车和自行车的街巷,应在入口处设置“禁止车辆骑行”的交通标志牌。交通标志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设置,所需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城建部门支付。第七条临时占用内街、小巷摆设摊档、堆物作业或开挖街巷路面
    2023-04-23
    174人看过
  • 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属权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易地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土地权属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核实、调整、确认和登记,应当符合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步骤、程序、手续应当合法、衔接、一致、有效。二、农村
    2023-06-10
    315人看过
  • 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广州市开办的汽车交易市场是:广州市物资总公司主办的“广州市汽车贸易中心”,从事新、旧汽车交易活动。市机电局汽车工业公司主办的“广州市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从事新汽车交易活动。汽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第二条凡计划外销售的汽车,包括市和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国家定点或非定点生产企业,以及各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均须进入市设立的汽车交易市场方可交易。非生产经营单位出售的汽车,以及单位之间属于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也必须进场交易。凡进场交易的汽车,都必须具备证明汽车合法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三条下列汽车不准进场交易:(一)走私进口的汽车;(二)华侨、港澳同胞捐
    2023-04-23
    2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7]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市食品安全
    2023-04-24
    185人看过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
    2023-06-06
    5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交通部船舶种类管理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船舶装卸管理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 船舶轮舶的船舶使用许可管理条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30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载运地下海巡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时哪些船舶是船舶的优先权管辖范围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3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