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8 21:45:29 471 人看过

一、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要件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均呈现出对职务权力的滥用,将单位的货币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且均带有日后归还的意图。

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存在显著差别。

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则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及侵害对象也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又涉及到公共财产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针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部分所有权进行侵犯。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200万怎么定罪

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挪用公款两百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时,这通常被视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可能导致对其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非法转移至私人用途,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是将公款非法转移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即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如果行为人挪用的是正在产生利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并且数额较大,虽然超过了三个月但是在案发之前已经全额归还了本金,那么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

对于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必须予以追回。

如果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了三个月,但是在案发之前已经全额归还,那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并且将这些款项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那么同样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且这种情况下,挪用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归还都不再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如果在案发之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了本息,那么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也有可能免于处罚。

如果行为人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那么这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在此类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但并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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