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没有结算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09-07 23:48:39 301 人看过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没有结算单

工程未结算,起诉到法院,法院是能够支持的,并且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霍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霍某

XXXX年XX月XX日。

二、民事纠纷起诉书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起诉状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劳动局是否管辖

不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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