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着装不规范的,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公安民警出庭作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民警出庭作证内容
第一,民警是案发时的目击者,作为事实证人对在执行职务时目击到的犯罪情况进行作证;
第二,作为程序证人,就其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作证,其证明的内容主要是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只有程序合法,证据的效力才能认定,证据就是实体,实际上就是用程序的公正来保证实体的公正;
第三就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比如说刑事技术人员出具的关于痕迹、笔迹、枪弹等物证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会出庭对鉴定意见作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鉴定机构,一种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都是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是对鉴定意见的结论形成进行一个专业的解读和说明。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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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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