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1 04:10:32 295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类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行政诉讼证据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质证

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识别活动的人,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其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在英美法国家中,法律把司法鉴定人规定为专家证人。鉴定结论为专家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证言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也往往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爻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3号令发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职能是什么?

在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中,鉴定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判断的专家。

在大陆法系和我国,专家是从属于法院的鉴定人,具有鉴定所需的学识和经验的专家有担任鉴定的义务。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多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可以说是当事人的专家证人,但是,如今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开始强调专家证人对法院拥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独立于委托当事人,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真实和公正裁判服务。

鉴定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问题,运用科学原理和合理经验,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做出科学和合理的判断。许多国家非常重视鉴定人的职责和操守,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0条中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前或鉴定后宣誓;在誓词中,鉴定人应表示:在要求他作的鉴定中,他公正地并依自己的良心和良知进行鉴定或已经作了鉴定。此外,有些国家专家协会内部也制定了有关行为规则,比如英国的《专家守则》。

鉴定人应当遵行:

(1)科学原则,运用科学原理和合理经验做出鉴定结论;

(2)独立原则,鉴定不受任何外来的非法和不合理的影响;

(3)中立原则,鉴定人与鉴定的案件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4)合法原则,经过合法方式确定的合格的鉴定人必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鉴定结论;

(5)诚实信用原则,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鉴定事项转交给他人、合理使用鉴定费用、真实及时地进行鉴定、及时提交鉴定结论和返还有关资料、按时出庭接受询问等。

关于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各国存在较大分歧。为了专家证人讲真话和畅所欲言,英美法系国家多规定专家证人提供证言拥有豁免责任的特权,不受追诉。而大陆法系国家,将专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公法义务,然而对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多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鉴定人责任包括伪证罪、拒绝出庭和宣誓的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我们主张,鉴定人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辅之以取消其报酬及伪证罪。当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采取重大过错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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