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河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包括未下放鹤壁,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四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向市企业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市企业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定,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经认定的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分别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持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
第六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并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筹资标准的70%、30%的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到区政府,由区政府连同本级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按照鹤政〔1999〕84号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九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再享受《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鹤政〔2004〕68号)的有关待遇,可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2000〕6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按规定标准负责统一收集后,按年度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十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各县(区)所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鹤壁市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包括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0年1月1日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重组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00年1月1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无力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1999〕84号)第十五条规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因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而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并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四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向市企业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市企业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定,作出书面认定结论。
经认定的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分别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持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
第六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未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并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下放城区管理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筹资标准的70%、30%的比例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到区政府,由区政府连同本级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按照鹤政〔1999〕84号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九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再享受《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鹤政〔2004〕68号)的有关待遇,可按《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2000〕69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按规定标准负责统一收集后,按年度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十条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各县(区)所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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