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前置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复议前置权的具体情况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首先,若您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应向做出该行为的制定者即国务院部门或者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仍有不满,您可向人民法院上诉进行法律诉讼;
此外,您还可以向国务院寻求裁决,国务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给出权威裁定。
其次,在您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操作侵犯到您已合法获取的如土地、矿产、水资源以及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漠在内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您应该首先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解决。
最后,如果您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构就税收问题存在争议,在遵循税务机构关于缴纳、解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您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什么
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
对这两类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n(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n(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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