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盗式的现金创造
这种对现金流量的操纵是最直接、赤裸裸的一种造假行径,基本上不需要什么特殊的会计技巧。操纵者往往运用比较极端的非法手段对企业现金存量、现金流动情况进行空手道式的凭空捏造。
这种操作技巧并不能简单归类到我们通常理解的财务包装(accontingpackage),而应当列为财务诈骗(accontingfrad)。这种强盗式的现金创造,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捏造现金资产
造假者通过伪造会计记录,编造假账的方式虚增企业资产,更为直接的是通过伪造文件虚报银行存款。
二是虚构经营业务
为了粉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的公司往往采取虚构经营活动、“做大公司蛋糕”的方式造成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业务不断增长的假象。典型的做法是同时虚增经营性现金流入与经营性现金流出或同时虚增经营性现金流入与投资性现金流出。
二、欺骗性的现金流粉饰
在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部分组成。而对这三部分现金流的组合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对企业发展状况的评价。
比如当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也为正数,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我们可以初步认为企业已步入成熟期,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都已产生现金回报,并有能力偿还债务或向投资者支付报酬;又如当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数,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为正数,我们可以判断企业目前正常经营活动已出现问题,主营业务活动需要调整,需通过筹集资金来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及企业产业调整的资金需求。
而对于一个永续经营的公司来讲,报表使用者往往更关注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主营业务是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主要来源,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是企业运营良好的重要标志。因此,许多公司往往运用一些会计上的技巧,有意无意改变企业现金流量的性质,达到粉饰现金流量表的目的。
1、把投资收益列为经营活动收入
一些公司的财务往往把闲置的现金投入到有价证券投资中,当公司需要现金的时候,再把这些证券卖掉。对于普通的公司来讲,这种经营活动并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这种业务的收益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列入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
但在现实中,有些公司的管理层把自己当作了证券公司(只有在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收入才使公司核心经营收入的一部份),堂而皇之地证券投资收入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去。
2、粉饰“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栏目中有一项是“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该项目反映了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活动,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按理来讲,该项目金额应该较小,但是正如其他应收款成了某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会计处理的“垃圾筒”一样,该项目也极易成为现金流量表上藏污纳垢的隐身地。
有的公司收回了“别人欠自己的钱”,虽然这笔钱与经营无关,但仍记入该项目。一些企业借用关联单位的现金款项,不把在筹资活动“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中反映,却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从而增大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3、调整经营活动现金支出
一些公司蓄意调整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更好看,从而欺骗和误导报表使用者,产生公司经营良好、经营活动创造现金能力很强的假象。
三、技巧性的“财务包装”
为使现金流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一些公司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相对“合法”的操纵手段,比如调整财务政策、利用关联方交易、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等等。相对于前述两种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技巧性的操纵现金流量更像是一种较为激进财务包装,这种包装利用的是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允许公司管理层行使的合理酌处权,而在一定“合理”限度内,这种“财技”是合法的。
1、调整应付账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调整财务政策操纵现金流量,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延长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期限,从而减少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性现金支付,改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经营管理手段。但是这利用延长支付期限来改善现金流的方法,一般只能凑效一次。之后,公司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营业能力,来获得持续增长的现金流了。相对于美国公司的技巧性财务包装来说,中国的上市公司在运用类似方法时就显得更加直接了显然,如果该等应付票据项下的关联方采购款项在报告期内支付,必将大大减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此编制现金流量表可谓十分典型的人为操纵。
2、应收款项的证券化交易
提前收回应收账款也会改善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而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是不容易的,一些国外公司往往通过出售应收账款来达到提前收账的目的,这种方法会产生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改善了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二是只能得到一次性的好处,难以获得持续的现金流支持;三是由于风险让渡和时间价值,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必定带来一定的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公司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交易比较少,更多的是进行应收票据的贴现。而许多公司为了掩饰筹资行为的实质,往往用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这种行为表面是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短期的抵押贷款(应收票据贴现列入经营性现金流入,而贷款则列入筹资性的现金流入,企业运用这种方式实现对经营性的现金流量的操纵)。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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