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轻并应减轻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
(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另外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辅助性。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岑某某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钟某出具谅解书,并“希望能对三人从轻处理,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XX律师
XX年X月X日
二、一般自己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网络诈骗罪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上并没有规定网络诈骗罪这个罪名,网络诈骗罪是近年来兴起的通过网络进行的诈骗行为。对此行为,在不构成特别诈骗罪的情况下,仍然定为诈骗罪,以诈骗罪的标准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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