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的特有规则
电子证据是当前各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为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定分止争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电子证据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很多问题尤为突出。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缺乏必要的规制,以至于电子取证基本上无法可依,侦查人员大多不清楚如何正确、有效地进行电子取证;在电子证据的运用方面,目前我国司法人员普遍不清楚该如何审查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更难以有效地依靠电子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我们认为,信息时代必将是电子证据主导的时代,国外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我国也应当立足于本国的司法证明传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制方案。
电子取证的规制方式、规制原则和规制内容
电子取证是指对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设备中潜在电子证据的识别、收集、保护、检查、分析以及法庭出示等专门措施。技术规制和法律规制是电子取证的主要规制方式。现如今,国际上对电子取证的技术规制已经基本成熟,形成了很多相对稳定的、各国普遍使用的世界性标准。相比而言,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则因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而存在较大差别。我们认为,我国的电子取证法律制度建设也应该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入手,采取技术规制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当前的侧重点应是推动电子取证的合法化,为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奠定基础。
那么,我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电子取证规则呢一个基本思路是,既要参考我国传统的取证原则,也要援引外国或者国际组织的先进立法例以资借鉴。前者主要指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取证原则,如及时取证原则、全面取证原则、合法取证原则等;后者主要指国际上基于电子证据的特点而确定的一些普适性原则,以无损取证原则为代表。无损取证原则要求在电子取证的整个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完整。具体而言,贯彻无损取证原则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不能直接对原始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和检验鉴定。
(2)对电子证据进行复制时,要使用洁净的存储设备实施精确复制,同时制作多个备份并进行校验,确保每个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3)以防篡改技术手段保障电子证据的原始性。
(4)分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辅助软件和分析方法必须安全可信。
(5)整个取证过程,包括检验鉴定过程,都必须详细记录并受到监督。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确立电子取证规则的重点应是以无损取证原则为核心构建电子取证的专门原则,以便进一步规范电子取证的程序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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