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6:58:52 354 人看过

一、第三人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一)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二)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三)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

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一)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问题: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二)免除责任条件:

1、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三)减轻责任条件:

1、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一)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都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二)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表明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如果是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向引起事故的第三人索赔,或者按公平原则补偿损失。

三、第三人过错责任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一)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

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看守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对在押人员之间的打斗不予制止,结果甲犯将乙犯打伤;显然,甲犯致害行为是该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看守所人员玩忽职守是间接原因。对此,乙犯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看守所才承担国家赔偿义务。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以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目的、性质加以确定。如果职务行为的目的仅是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和公众的一般性利益,公民不得因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如果职务行为的目的是保护特定人的权利或公众的重大法益,公民可因不作为受到损害而请求国家赔偿。如王某因在饭店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他不能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失职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二)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过错是间接原因。

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提供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几种形式,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作出正确判断,导致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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