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孕妇违法行为为何处罚难以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一贯原则,既是对妇女的保护,也是对胎儿和婴儿成长发育的保护。这里的“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指的是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哺乳期。婴儿在哺乳期内,对母亲具有生理与精神的双重需求,妇女在孕期及哺乳期内也需要特殊的保护,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身心健康必然会受到较为不利的影响,并进而影响胎儿的安全发育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可以依法考虑适用其他的行政处罚方式。
二、怀孕刑期怎么算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怀孕的妇女犯罪并不影响定罪量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所以,对于怀孕的妇女,前期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一般可以争取不予羁押。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时间应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三、孕妇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假释
若孕妇犯罪后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以假释。《刑事诉讼法》中未特别规定关于孕妇的假释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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