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听证中,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3 23:10:34 297 人看过

一、行政案件听证中,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4).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听证向谁提出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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