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政策解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24 09:57:53 427 人看过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社会保险五费合征工作是我市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将各类企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印发了《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我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制定了管理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解答,编印了《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解答》,通过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认识问题、征缴过程中的日常问题、相关罚则等三方面29个问题的解读,供广大企业和企业职工及时了解与正确把握政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参考。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认识问题

1.如何认识我市五费合征模式?

答: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五项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即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登记。参保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数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社会保险费征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2.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

答:10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对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诸如五项保险登记的差距较大、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之间负担不均衡等问题。

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是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势。通过五费合征,依法将各类企业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质量,方便企业参保、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公平企业负担,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3.所有单位都要实行五费合征吗?

答: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市对除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五费合征。这些单位不管以前参加几项社会保险,从实施月份起,都要承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允许其参加其中的一个险种。

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如有几项社会保险费在异地参保的,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就其未参保的几个险种,按五费合征模式参保。

4.五费合征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1)缴费单位应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根据市政府规定,现阶段在五费合征分步到位期间,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除工伤保险必须实现全覆盖,其他社会保险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2009年养老、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申报比例按工资总额40%确定。医疗保险的最低申报比例按工资总额30%确定。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100%确定。具体由市政府逐年公布我市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

(3)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如低于的,按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5.为什么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的个人参保缴费基数?

答: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支付能力所作的设定,虽然国务院及省政府都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做法是各县(市)的普遍处理方法。

6.我市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多少?

答:(1)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或单位缴费比例为5%,职工个人不缴费。

(3)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缴费与否可自由选择)。

(4)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7.职工个人不愿意参保,单位就可以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依法参保。任何单位都不能以职工个人意愿为由,回避缴费义务,任何个人也不能拒绝参保。单位作为社保费缴费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起单位的缴费责任,也要主动地承担起职工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的责任。

8.为什么要进行缴费登记?

答:缴费登记是确保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缴费登记,便于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加强费源监控;便于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等部门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9.为什么要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制度?

答: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行缴费申报制度有利于缴费单位树立缴费主体意识。同时,《平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中明确缴费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利于强化缴费单位自觉、真实申报缴费的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10.为什么要建立非正常户管理制度?

答:这是借鉴税收征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地税机关及时掌握缴费单位变化情况,对缴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11.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缴费单位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的权利;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等等。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单位缴费情况的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等等。

职工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2.地税机关在征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地税机关要依法接受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和注销登记;接受申报并予以审核;要按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一些未及时申报缴纳的单位进行催报、催缴;要及时准确地为缴费单位建立缴费记录并完整保存;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缴费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促使缴费单位按规定做好缴费工作;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提供缴费单位缴费情况等等。

13.2010年1月起,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平湖市户籍企业在职职工,应当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员参保。

二、征缴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1.办理缴费登记与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存在较多的重复?

答:原缴费参保单位在《实施意见》出台后,不需补办任何手续;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所需登记信息资料与办理税务登记时相同,不需另行提供,缴费单位只需在《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并加盖缴费单位印章即可,故不存在重复办理。

2.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时有两种费率(单位7%,个人2%;单位5%,个人不缴费),是否可自由选择?

答: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有两种缴费方式,一是按128元缴纳,二是按74元缴纳。按128元每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时只能选择单位7%、个人2%;而按74元每人每月缴费和目前尚未参保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由选择两种登记方式。费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只能由低费率向高费率调整,这是因为单位5%,个人不缴费这一档费率只是过渡性的费率。

另外,变更医疗保险费费率有时间限定,于本年12月20日至次年的1月10日期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办结后,在次年1月20日至1月31日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有哪些?

答: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具体项目组成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

我市在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更为优惠的《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中允许扣除的工资项目的函》(平地税税政〔2007〕61号)文件,对外籍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外地参保人员等的工资允许其进行扣除,这主要是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制定的。

4.如何在网上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

答:登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2006版(http://etax.zjds.gov.cn/index.jsp),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码后,注册用户登录(新办单位),在纳税申报模块中选择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对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数据系统将自动读取,需要缴费单位点击确认按钮方可完成职工个人部分的申报。职工个人部分的数据是不能修改的,缴费单位可仔细校对数据正确与否,如出现差错请及时联系社保中心或主管税务机关,注意这一申报内容在以前年度申报时是由税务机关直接导入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时,系统将在保存数据时进行相应的逻辑对比,对比公式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果单位缴费基数以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申报的,将产生申报不成功,须重新修改单位缴费基数。

5.遗忘申报或少申报了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会怎么处理?

答:遗忘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将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缴费单位。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确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提交税务稽查局。

少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缴费单位限期改正,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6.欠缴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对主管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市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1)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7.多缴费额时如何退费?

答:缴费单位因申报失误多申报缴纳费款的,原则上不办理相关的退费手续,待次年1至3月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结束后,涉及退费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如多申报涉及金额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8.如何进行结算申报?

答:结算申报是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缴费单位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2006版的申报模式中,进入《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将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及相关信息填入附表后,主表数据系统将自动提取全年已申报及附表中相关数据,缴费单位补实相关资料后完成申报,多退少补。结算过程中除按上述办法申报外,全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按月汇总后的职工总人数乘市政府规定的打折比例再乘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最低缴费参保人数乘最低缴费参保工资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按职工总人数确定最终缴费基数的,缴费参保人数计算后的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

另外,社会保险费结算补缴的当年单位缴费基数的,目前不允许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个人基数,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9.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终止情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10.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1)没有设置账簿的;(2)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5)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1.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答:所得税核定征收户由于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除按第十一个问题处理外,区别于所得税查账征收户,每月申报时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职工的个人参保基数、按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乘最低参保基数三项数据一并考虑,要求缴费单位按三者中孰高的原则进行申报。所得税查账征收户按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乘最低参保基数这一项在年终结算时一并计算。

1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相关罚则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欠费款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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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2日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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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消费退税政策解答
    精神病人消费可以退,精神病人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此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承认精神病人所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行为无效,可以退款。如何办理退房手续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买房人可经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商品房开发商承当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2.如购房合同中商定了退房的赔偿规范,按合同商定处置,合同商定的赔偿规范缺乏补偿损失的,可另行请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分歧等缘由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当赔偿责任。3.买房人提出退房请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曾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担任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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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五险新政策:如何解除合作医疗的参保关系?
    合作医疗一旦缴纳,在一年内是退不了的。如果下一年想参加单位五险一金,不参加农合了,可以在农合缴费的时候(一般在10月份-12月份缴纳下一年的农合费用),不缴纳自己的那份钱就可以了,下一年农合就自动的停止。实际上,虽然报销时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是冲突的,二者只能选择一个保险,但二者(缴纳费用)应该是可以同时都参加的。也就是说,你交五险一金和家里有没有农合,应该没有影响,住院报销时用公司的医疗保险就好了~没有必要费劲的还要退合作医疗,过年不交农合钱就是了。合作医疗断交后再交需要补以前的吗新农合往年断交后可以再重新交明年的,不需要补齐之前的费用。因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是实行交一年享受一年的政策,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断缴以后只是不享受当年的医疗报销待遇,并不影响第二年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以后,继续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最大的不同,就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也就是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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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政策外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那么如果是政策外生育二胎的该如何收取社会抚养费呢?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但未办《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怎么掌握符合法定生育
    2023-04-26
    310人看过
  • 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
    缴费单位如果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和缴费的,可以延期办理。因为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而且其本身也是不可抗力的受害者,故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核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是什么1.比例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
    2023-07-02
    406人看过
  • 如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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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答:《》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项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是指各类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包括国有企
    • 东莞社保的政策是什么解答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
      是国家主导的,保障性保险,只要参保缴费,缴纳到规定年限以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享受终身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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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10
      1、推迟新的退休政策。自2015年以来,1965年出生的女职工和居民应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女职工和居民应推迟2年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65岁的养老金。自2020年以来,1960年出生的男职工和居民推迟了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男职工和居民将获得65岁的养老金。2、领取养老金一般需要15年,退休后才能终身享受养老金。3、养老金并轨。随着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 社会保险生育险报销政策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4
      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险;职工生育或流产,具有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并应当在妊娠至生育期间或者是终止妊娠前申办。
    •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与政策政策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7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