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城市绿化处罚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4:04:19 263 人看过

破坏城市绿化的,对此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如果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区、抚顺县(以下简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其它城市绿化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以补足。

第七条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

(二)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5%;

(四)城市商业区、工业企业不低于20%.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配套工程投资。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须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同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报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房前屋后、墙体、阳台种植花草。

鼓励单位和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公共绿地和栽植公益林、纪念树。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第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

(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

第十八条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电力、电讯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

(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三)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

(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确需设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工程未按期完成或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建设或达到设计标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临时建设以外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者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未退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清退;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责任者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栽活3倍的树木,并按所砍树木价值处以3至5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稀有珍贵树木或管理单位因养护管理不善,致使稀有珍贵树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对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公园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属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园林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责任者予以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对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者按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绿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2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4日 1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小区绿化破坏该归谁管?
    绿化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如果遭到了破坏的话,业主可以通知物业负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024-04-29
    202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违反《条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本市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违反《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损失不大,或能够主动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认真检查错误并立即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四条违反《条例》的规定,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损失较大、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五条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而不按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16元的绿化建设费标准,对责任单位处以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绿化建设费1至2倍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第六条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缴纳绿化补偿费擅自建设的,除责令限期足额缴纳绿化补偿费外,并按应缴纳绿化补偿费5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
    法律综合知识
    服务名称:
    2023-12-23
    117人看过
  • 城市绿化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甲方):_________出租单位(乙方):_________一、绿化布置地址、范围1.甲方所需绿化布置的地址及范围为: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2.乙方按上述地址提供全程式绿化租赁布置服务,包括设计,运输,搬运,摆放,更换,日常养护等。二、租赁期限及租金、付款方式1.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2.绿化租金为每月(不含鲜花)_________元;鲜花费用按照实际插花盆数计算,每盆为_________元。3.甲方按(注:□内打√)□月度(当月付清)□季度(季度首月付清)付款,以支票或现金的付款方式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付款(先付后租)。4.甲方付押金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日至乙方植物进场之日前支付,乙方在合同期
    2023-04-23
    303人看过
  • 小区绿化被破坏怎么赔偿
    小区绿化破坏归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装饰的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物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有哪些物业管理(日常保安、消防、清洁、绿化、设备保养维护及车辆等各项管理)、物业管理培训服务、小区配套服务、房屋交易代理、房屋租赁、装饰装修、家政服务、家电维修、酒店管理、餐饮、园林绿化、清洁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保安、保洁、绿化、机电维修服务、中高档综合性的写字楼、住宅公寓、工业园区、旅业、车场等物业管理,代理房屋租赁、水电维修、家政服务、园艺维护、旅游住宿、机票代定服务。二、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
    2023-06-20
    480人看过
  • 小区绿化被破坏去哪举报
    一、小区绿化被破坏去哪举报1、小区绿化被破坏可以向业主大会进行举报。绿化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如果遭到了破坏的话,业主可以通知物业负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
    2023-08-08
    230人看过
  • 盗窃城市绿化植物的惩罚措施
    盗窃绿化树木处罚如下:1、行为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活体树木砍伐下来然后偷偷占有,这种行为属于盗伐法树木;2、行为人用违法手段偷偷窃取的树木,是已经被其他人砍伐下来的,或者是将活体树木挖离地面,然后占位已有,这属于盗窃树木;3、行为人用违法的手段,将树木活着从地面上挖下来,然后占位已有,但是让树木保持了生命树木是活的,这属于盗挖树木。盗窃罪从犯怎么处罚对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金额多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判处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盗窃金额特别多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盗窃的从犯,会根据情节大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2023-07-03
    336人看过
  • 醉酒驾驶撞坏绿化带怎么处罚
    一、醉酒驾驶撞坏绿化带怎么处罚在遭遇酒驾行为而被警方逮捕时,驾驶者将被引导至医院进行血液抽样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相关部门将通知当事人领取血液检验报告。若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驾驶者将会遭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及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的处罚;然而,若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则视为醉酒驾车,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立即吊销,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同时还可能面临刑事诉讼。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之后,驾驶者将进入取保候审阶段,等待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出公诉,并向醉酒驾车者发出起诉书。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依据司法局提供的调查建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书。在收到判决书后,驾驶者需前往当地派出所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然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当时所缴纳的保证金。最后,驾驶者需要前往监狱服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
    2024-08-03
    73人看过
  • 交通事故损坏绿化带赔偿标准?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除车辆以外财物损坏的,责任人需要对损坏的财物进行赔偿,购买了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责任人赔偿。2、对于具体赔偿的金额,可以协商或者委托三方机构估价。《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024-04-20
    360人看过
  • 破坏民族团结处罚标准
    破坏民族团结处罚
    侮辱少数民族是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侮辱少数民族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处治安管理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要求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禁止歧视少数民族。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024-09-02
    265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4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023-04-24
    53人看过
  • 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附: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第一条为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市容整顿,改善投资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第三条庭院绿化坚持市、县区及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建委是本市庭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管理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工作。县区城建部门为县区政府主管庭院绿化的行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庭院绿化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通过种草、种树、养花、陶冶人们高尚的情操,甘为庭院绿化多做贡献。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90%以上的单位实现庭院绿化达标,40%以上的单位建成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园林式单位达到30%以上。第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督促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所有单位制定庭院绿化规划
    2023-04-22
    191人看过
  • 物业破坏小区绿化带怎么举报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约定;4、若物业管理部门置之不理或无作为,可向当地住建委申诉。《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2023-03-30
    479人看过
  •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什么法律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如果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一、破坏小区绿化的行为有以下:1、损坏树木花草的;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的;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二、毁坏小区绿化的处理方式如下:1、个人有破坏绿化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有破坏绿化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之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如果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破坏小区绿化的行为一般是损坏树木花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
    2024-04-22
    129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如何处罚破坏城市绿化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可对建设单位按绿化项目投资的2至5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委托无资质证收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等级规定的,可对建设单位按设计费的二倍或施工费的10处以罚款;(三)设计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低于所承
    • 绿化树木破坏怎么处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08
      破坏绿化树木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破坏绿化者如何处罚?
      广东在线咨询 2024-09-20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
    • 物业公司破坏小区绿化带处罚标准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10
      物业破坏小区绿化带的,业主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绿化用地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3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