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和抗税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1、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组成:偷税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偷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3、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偷税罪必须构成严重的偷税罪。偷税罪的主体比抗税罪的主体更广泛,包括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他们的客观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还有他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立案标准不同。
逃税罪的逃税行为与漏税、欠税行为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
1)逃税行为的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漏税行为与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均没有逃税的故意。
(2)行为表现不同
1)逃税行为,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
2)漏税行为及欠税行为,均表现为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行为性质不同
1)逃税行为系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2)漏税行为及欠税行为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是犯罪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
1)逃税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逃税罪,逃税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漏税行为及欠税行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补税,以及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要知道,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逃税罪。另外,也要注意虽系故意逃税行为,但情节未达到逃税罪要求的法定情节,如数额、比例标准等情节未达到法定要求的,不构成逃税罪,应当按照一般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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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界限辨析安徽在线咨询 2025-01-08两种行为都涉及明知未缴纳税款而没有进行缴纳。它们的区别在于,妨碍追缴税款罪的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而欠税行为人则未采取这些手段,因此税务机关仍可追缴欠缴的税款。此外,二者在主观方面也存在差异,妨碍追缴税款罪是出于逃避纳税以获取利益的目的,而欠税行为通常是暂时拖欠税款,而非故意逃避纳税。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若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