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36:25 213 人看过

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现就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的就医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近医院的选择(一)

各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公费医疗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现就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的就医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近医院的选择

(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选择两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其就近医院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并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合同医院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

(二)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单位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由单位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单位汇总后报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享受医疗照顾和大专院校离退休人员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区县属单位一般人员报合同医院或单位备案;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二、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

(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就医和报销办法仍保持原渠道和原方式。在本人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现金结算。接诊医院要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主动提供各类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需经医院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章。

(二)离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医医疗费的审核工作,仍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合同医院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审核,对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医药费支出统计。

(三)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若需到上述两家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

各区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好服务工作,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程序,市及区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

附件:《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9: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退休相关文章
  •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退发[1990]5号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
    2023-06-09
    224人看过
  • 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8〕6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退管办:?根据《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和《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凡在原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了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达到国家、省、市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二、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退休。?(一)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身份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二)区劳动局应对失业人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进行审核。(三)区劳动局有关部门按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到市或区(失业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所在区)
    2023-06-05
    378人看过
  • 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享受吗?
    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是可以享受的。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024-05-07
    359人看过
  • 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煟玻埃埃搐牐保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熅郑牎15、萍继??熆莆??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熥灾吻?、直辖市?犎舜蟪N?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熅郑牸兑陨系痴?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2023-06-09
    181人看过
  •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盲人平等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对盲人(含低视力者)在从事医疗按摩技术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担负的职务,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师职务属于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任职条件,要符合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和人员特点。盲人按摩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与技术职务聘任不同,它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基础,其认定要与将来颁布的《医师法》相一致。三、盲人医
    2023-06-09
    363人看过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简化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化退休人员报销医疗保险费用,缩短报销时间,同时,减轻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的事务性负担。经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进行简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的内容(一)社会化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所手工汇总申报,改为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手工报销软件》进行汇总申报。(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社保中心)完成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后,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费用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所代发,改为通过市商业银行直接注入到个人帐户上。社会化退休人员可到市商业银行或拨打“96169”查询医疗费用到帐信息。(三)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算由手工方式改为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四)医药费支
    2023-06-05
    72人看过
  •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5〕12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问题。将渝府发〔2003〕87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内容调整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其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确定。”二、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其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纳医疗保险
    2023-06-09
    486人看过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文号:国发[199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政治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2023-06-09
    277人看过
  • 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社发[2005]1号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根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在本市迁移,按以下程序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1、户口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2、户口迁移到外区县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本人持社会化管
    2023-06-09
    483人看过
  •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经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四家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针灸科病房
    2023-06-09
    345人看过
  • 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到一九九二年年底已达260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要求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业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业务工作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业务办法,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为离退休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2023-04-22
    465人看过
  •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劳社养字[2001]6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大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产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对河南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劳社养字[2001]6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大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产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对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171号)的精神,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进行减发。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2023-06-09
    350人看过
  •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二)公务员记地、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
    2023-06-11
    472人看过
  • 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最近,有的地方询问,公务员离开机关创业要办理提前退休,在退休条件及有关待遇上有何规定。现按照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二、公务员退休待遇方面,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外,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退休前的80%计发。江西省人事厅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2023-04-24
    383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退休
    词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退休
    相关咨询
    • 关于退休人员大病医疗缴纳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9
      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知,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所累计的缴费能够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的职工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 关于成都离休干部医疗报销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15
      办理条件:1。参与市级社会化统筹的企业退休干部;2、机关事业和军队退休干部;3、建国前老工人4、1-6级残疾军人;5、老红军遗孀。在线查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cdhrss.chengdu.gov.cn/。
    • 想知道有关于医疗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 关于缓刑人员医保办理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5-01-21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4(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次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
    • 关于医疗费扣除时间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