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与要求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08:20:56 323 人看过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在刑事侦查中有其具体体现和要求。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刑事侦查中的公正目标

刑事侦查中的公正是指在侦查活动中要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法律精神。[iv]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必须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包括: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错误立案、错误采取侦查行为和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是对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应在立即纠正的同时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等。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侦查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正义的精神,程序公正在侦查工作中体现和要求是:坚持以正当程序追究犯罪,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严禁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对刑事侦查权进行严格的监督制约,特别要受到司法权的控制与约束;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提高工作效率等。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在刑事侦查中,实体公正是侦查机关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造成冤假错案,从而最终导致公正受损。同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当侦查目的----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并惩罚犯罪无法实现时,正义便无从实现。当然,笔-者强调二者同等重要,并非排斥在一定时期内有所侧重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受“程序工具主义”影响,侦查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严重倾向,因此,必须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重点采取措施促进程序公正,加强人权保障。

(二)刑事侦查中的效率目标

刑事侦查中的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侦查资源,降低侦查成本,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这里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侦查成本,即侦查中投入的侦查资源(包括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另一个是侦查成果,即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侦查工作数量与质量。刑事侦查效率就是投入的侦查资源与取得的侦查成果之比例。

侦查效率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要素:一是侦查质量。即侦查工作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正确;侦查活动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实践中,往往用批捕率、起诉率与退查率的高低来衡量侦查质量的高低。二是侦查速度。即一定时间内的侦查工作量,主要体现为单位时间内的破案数;就个案而言,体现为侦查破案周期的长短。三是侦查投入。即侦查中除时间消耗之外,还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障侦查工作开展。三要素中,侦查质量是侦查效率的基础,没有质量的速度不仅无效,而且有害;侦查速度是侦查效率的关键,正如法国一位著名的刑侦学家所阐述的,侦查工作中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侦查投入是侦查效率的必要条件,没有投入就不可能产生效益。

一般来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侦查速度愈快,侦查消耗愈少,侦查效率就愈高。因此,刑事侦查中实现效率目标的主要途径为:积极推进刑侦技术和专业手段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增强侦查取证能力,使侦查成果既有数量又有质量;理顺侦查体制和简化侦查环节,使侦查活动迅速、有效进行;对侦查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由此可以看出,1997年以来公安机关推行以建立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查审一体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内容的刑侦改革,其主要目标取向在于提高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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