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人员的从业准则有严格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情节严重,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有额度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是指:
(一)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造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多个纳税人或者纳税单位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等。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少征税款,徇私构成本罪的动机;犯罪的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为人有徇私舞弊情节。徇私表现为徇私情、私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的法定情节,舞弊则是徇私的手段,表现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等。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职责,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免征、停征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税务机关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征政法规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减征、免征应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情节严重,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是要追究责任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情节轻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第18条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消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404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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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驱力。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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