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委托能否阅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09:10:48 71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阅卷权是属于律师享有的权利,若被害人委托的是律师,那么就可以阅卷,否则无权阅卷。

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如下: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二)辩护律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二、阅卷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一)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这是制作司法文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使我们判断当事人对事理的通达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工作。

(二)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代理申诉,三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这在阅卷笔录中只需以简洁的文字说明。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举证。原告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对原告的诉状也应当认真查阅,查明其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同时,分别列出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四)被告的答辩和举证。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起诉行为的回应。这一部分应当查明被告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答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注意查明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权是否给予了保障。

(五)开庭审理情况。这是阅卷笔录的重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庭审笔录的细心查阅,应当着重查明三方面的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二是质证、认证的经过;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如果多次开庭的,则应分别做出摘录。

(六)裁判情况。和开庭审理情况一样,这一部分也是阅卷笔录的重点。对裁判文书的仔细分析,正是我们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之所在。这一部分应当着重查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判决的具体说理。

(七)申诉理由。这一部分虽有越出“阅卷笔录”范围之嫌,但基于对审判卷宗的审查,再对申诉理由作一简要的归纳和回顾,无疑有助于我们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八)阅卷意见。它是承办检察官对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是否确有错误;二是是否存在必须进行调查的事项。它对下一环节的工作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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