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提起再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07: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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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包括:
第一,有新的、具有足够证明效力的证据能够根本性地推翻原已存在的判决或裁决;
其次,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判断错误使原判决、裁定难以维持原有立场;
此外,原来作为基础性的判决、裁定涉及的事实认定,其主要证据竟然被证实为虚假捏造;又或者在事实核心证据的质证环节上出现遗漏或不当处理;以及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应当得到回避的审判人员却未予以回避等情形也都可以成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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