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处罚文书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08:22:12 243 人看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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