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责任的特征有哪些方面
法律特征如下:
1.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4.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5.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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