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是如何认定的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与构成,具体如下所述:
1.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法是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其专家库中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其程序要求有:
(1)当事人抽取前,医学会应告知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
(2)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有理由的,医学会应撤出该专家名单。
(3)当事人对医学会随机编号的待取专家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并且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当事人明示放弃抽取的,可由医学会抽取。专家经抽出,非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得拒绝。
(4)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5)抽取完毕,医学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布并记录在案。
(6)鉴定组长由鉴定组成员推选,也可由争议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有最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应注意,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足时,医学会应向当事人说明并经其同意,方可向本省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本省专家库成员不足的,可向他省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
2.专家组成员的人数和专业构成依规定为:
(1)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2)专业构成上,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1名。
三、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
一级行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二级甲等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疾呆严重智力障碍双目失明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缺失一侧眼球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主要器脏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双手截肢双上肢功能全废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双足截肢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相当于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或生活能力两耳全聋误摘一侧肾脏肾脏损害,临床确认为肾功能不全者偏瘫、肌力三、四级者脊住侧弯30度以上脊住后凸成角30度以上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含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级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障碍的三级甲等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育龄妇女子宫切除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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