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原件2份。
复印件1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以及能体现合法用地的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提交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如有食堂的必须提供)。
原件1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提供"开办资金银行存折、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其中之一即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身份证、)举办者是法人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董事会的聘用合同。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龙湖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以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专家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考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区教育局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书面监督检查。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02《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各项证件到龙湖区教育局业务股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以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时限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专家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考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关于同意发给汕头市龙湖区XXX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关于实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区教育局将采取年度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正式设立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珠江楼八楼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n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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