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侵权责任包含哪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无过错原则,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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