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期间的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期间的效力是仍然发生法律效力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1)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如甲对唐山市迁西县政府不服,可以到唐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唐山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后,如果还是不服,不可以再向河北省政府继续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如甲对迁西县政府的罚款5千元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唐山市政府申请复议,但是复议也需要一定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60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甲应该先把5千元的罚款上交。
(3)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也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复议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即可。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存在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那么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的措施的,比如说有行政罚款或者实行政权等相关的处罚措施,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对于处罚的措施不符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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