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划拨土地补出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9 00:59:00 10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未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网上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审批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局领导作出审查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不予通过的,材料退回给申请人。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划拨土地补出让)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景民路2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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