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7 03:35:02 24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许可申请: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许可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3)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4)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5)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6)许可申请事项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7)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网厅潮安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路政许可呈批表》;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路政许可呈批表》;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安县公路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文?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

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

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

行。

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

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管理通知

潮价函[2005]45号?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

补(赔)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局、公路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506号)、省物价局《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2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同事埋设电(光)缆和管线,如使用同一沟(或管)的,只收取埋设管线的补(赔)偿费,不重复收取埋设电(光)缆补(赔)偿费。

三、对市政公益性的照明及广告设施免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请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潮州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潮州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补(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补(赔)偿费标准(元)备注

一开设平交道口

1二级及以上公路元/米·年800

2三级及以下公路元/米·年560

二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电(光)缆元/米·孔24一次性收取

2管线横穿元/米120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元/米24

(二)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元/米640一次性收取

(三)设置电杆元/根·年800限制性收费

(四)设置电塔、变压器元/座·年4000

(五)其他占用

1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元/m2·天1.6

2占用路面元/m2·天8

3占用公路用地元/m2·天0.8

4占用绿化带元/m2·天2.4

全文?一、免征项目和时间(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有关工作要求(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免征时间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免征范围为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2017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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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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