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中珠联围珠海段市直管**工程;2)技术条件:
(1)迁移、损坏省市**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2)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占用、影响省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影响**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受影响**工程管理单位所在流域管理局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址:http://www.zhwsbs.gov.cn/)以个人或单位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网上核准通过后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或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79号水利建管科)。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网上申请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网上系统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人根据网上系统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承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承办单位出具《关于审批XXX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水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及技术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关于审批XXX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水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2017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广东省**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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