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新动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40:47 99 人看过

查办商业贿赂近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热点: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今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刚刚闭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

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在商业交易中给予“手续费”、“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经济往来中司空见惯,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表现最盛。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缺乏严密的刑事法网,使海外投资的外国企业进入我国经济活动中也难以“净身”。种种迹象表明,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对此掉以轻心不但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极有可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毁于一旦。中国经济环境亟待净化,这个生长在市场经济躯体中的毒瘤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根治。

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切除商业贿赂毒瘤需要在两方面作出努力。

一方面,治理商业贿赂需要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完善刑事法律。

商业贿赂是人们的习惯称谓,在我国学理解释中称为商业贿赂罪,但它却不是一个十分严密科学的法律术语,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具有贿赂行为的并不称为商业贿赂罪,而是称为行贿罪、受贿罪。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实际上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种形式。随着经济发展,商业贿赂犯罪花样增多,客观需要扩大其犯罪主体。2005年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改,充分说明最高立法机关惩处商业贿赂的决心。要以此为基础,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

另一方面,切除商业贿赂毒瘤需要营造清廉文化。

锻造清廉的企业文化是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治本”之策。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忠诚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雇员,都必须对所在企业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承担忠诚的义务,违反廉洁性规定就是把自己的职务行为弄脏了,因而背离了忠诚义务。这对企业无疑是饮鸩止渴,而对整个经济秩序则是一个灾难。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营造健康的企业文化对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清廉文化是法治的需求,诚信政府的需要,健康经济运行的保证,尤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腐败贿赂犯罪的重任。在打造企业文化、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营造清廉文化、服务经济建设,检察机关任重道远而大有可为。(王新环)

法规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收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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