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与强盗的实质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08:21:56 303 人看过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主体方面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两个行为当场完成,一般没有时间间隔。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但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就具体的案例还得对“当场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这么说,二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抢劫是以暴力等方法手段,而盗窃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

3、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盗窃罪仅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被劫司机驾车撞伤劫匪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05-6-14

作者:刘桃生发布时间:2005-06-1015:23:00

[案情]

某日,一男士甲招了一辆的士,称去某某地方,当车行至偏僻处时,甲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尖刀对女司机乙实施抢劫,劫得现金若干,手机一部。尔后甲拔去车钥匙,并威胁乙道:“不准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将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甲下车离开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另一把备用钥匙开动汽车向甲追去。乙追上甲后用车撞甲且高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来再跑,乙又驱车撞甲,最终甲在闻声而来的群众和警察围堵下被抓获。甲因被车撞而致伤,甲表示自己在承担应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就撞伤一事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属于防卫不适时。乙的行为属于为夺回自己被抢财产而为的私力自救行为,即自助行为,乙对甲的伤害应根据造成伤害的轻重而确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系为了夺回被抢劫的财物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评议]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实行和保持其正当性必须遵守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是:甲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结束,乙的防卫是否适时。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乙的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应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际存在并且尚未结束。只要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都属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防卫,则防卫不适时,属事后防卫。不法侵害的结束,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侵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危害状态继续存在,如果在现场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排除侵害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从而挽回被害人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与“不法侵害的结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应以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结束为判断标准。

该案是一起抢劫案,甲已劫得财物并已下车,其抢劫已经既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甲还未逃离现场,甲占有乙财物的不法状态尚在继续中,乙的合法权益仍然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乙完全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或排除甲占有乙财物的不法状态,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甲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乙完全可以对甲实施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并不属于防卫不适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乙虽已致伤甲,但乙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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