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大市场,充分发挥各类市场的功能,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03]26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方投资,加强监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建设规划和规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同时,要制定包括市场建设在内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布局建设和兴办,必须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要突出办好具有各地特色的农产品市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综合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县、区所在地建成区要对已形成的商业交易区,按照商品品种类型,做好划行归市工作,形成有特色的专业市场。
二、加强市场登记管理工作,严格市场审批
凡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均为开办市场,开办者要进行市场登记和企业法人登记,依法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
对摊位(柜台)不足50个的生活资料市场和商品经营者不足20个的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市场可不办理《市场登记证》。乡镇以街、以路为交易的点、站、厂等,应纳入市场备案管理。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市场,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特别是安全生产、经营等责任制要明确落实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类社区、居民小区内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交易场所,要视其规模大小、商品种类或性质,分别确认其举办主体,进行市场登记或市场备案管理,明确其举办者、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
进一步严格市场建设审批工作。新设立和修建、改建、扩建市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特殊的专业市场还需按程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盲目筹建的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选址和办理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注册,市场开办者不得以市场名义招商、出售、出租门面、摊位,否则依法按无证无照行为予以查处。
三、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城乡以街、路、小区、车站码头形成的商品交易场所的整治规范工作。符合条件的,责成主管部门按照商品类型,以场地和房屋出租(承租)经营者为业主进行规范,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超市、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及网络交易、各种形式的连锁经营,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性质和特征予以规范,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各种形式的租赁行为和租赁市场监督管理。
(四)对已开办形成的各类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消防安全保障设施、物业管理、市场交易规范等方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场,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整顿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相关证照,直至强制关闭。
(五)规范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4]103号)精神,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城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健全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做好市场建设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的开办。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把各类市场的建设规划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市场登记注册,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各类市场制度建设的督导,明确、落实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制度、诚信守法承诺制度,建立“四制两查”商品监管制度。市场开办者要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经营设施安全、交易秩序良好、市场干净整洁、经营环境舒适安全,及时举报市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卫生部门进一步加强入市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制售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市场的消防安全督导,督促市场消防制度落实。商品流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场物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积极开展“文明市场”、“诚信经营”、“三优一学”等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有关规定,确定危化品专业市场,严禁在人口集聚地或商品交易市场内混乱摆摊设店。
建立和执行市场监管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相关部门按职能履行好义务。对于渎职、失职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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