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异地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选择鉴定机构
当事人应当依据法院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委托双方约定的机构,约定的机构无相应资质的,应另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或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择优与随机原则进行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二)补充材料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鉴定所必须材料的,予以中止鉴定。对鉴定时限造成影响的,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交纳鉴定费
申请鉴定人在接到交费通知一周内应预交费用,未交或未交足鉴定费用的,不予鉴定。
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
(四)鉴定结论的异议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评估过程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五)拍卖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拍。
(六)回避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各司法鉴定机构是没有级别对区分的,能不能异地司法鉴定?只要满足申请鉴定的条件,是可以在异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过在异地的司法假定机构是由人民大院指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且,在一定的鉴定程序较为繁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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