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担保人的投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26:48 286 人看过

原告:广东XX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X镇盐步XX乡XX社区大建邦综合楼一楼XX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x,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一: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北路XX号,注册号:440101000034xx。法定代表人:谢×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XX大道中XX号,注册号:440600001058xx。法定代表人:钟XX。

权利要求书:

1。判令两被告立即将借款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12833.33元退还原告(利息按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年利率10%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两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和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计划向被告2借款400万元。应被告2的要求,原告与被告1的**分公司取得联系,委托被告1和原告为被告2提供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署了【2012】XX号文卫单字【003】号文卫单字,同时签订了《履约支付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和被告二人的借款债务提供担保,原告应向被告一方支付担保费24万元,并同意按日支付违约金0.5%。同时,原告应向被告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用于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的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原告履行还贷等义务后,退还上述保证金。2012年2月23日,原告已将上述押金交付被告1。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2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川财字2012年第19号),同日,被告1、被告2签订了《小七包字2012年第62号担保合同》,其他担保人签订了《自然人担保合同》(小七包字2012年第63号)。同时,被告一、被告二还于2012年签订了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保证金实际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应退还保证金。2014年2月26日,《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川财字2012年第19号)到期,原告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2014年2月27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发出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称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被告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退还原告。据原告了解,由于第一被告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第二被告擅自扣划了应退还原告的保证金,违反了与原告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广东XX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更名为广东XX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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