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鹰潭市中院对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段某和其丈夫、贵溪市某机关原科员吴某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这对80后夫妇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
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段某和其丈夫、贵溪市某机关原科员吴某均系1983年出生。段某、吴某因炒股,将吴某父亲给的购房款亏损,遂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将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付给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累计446.901779万元银行汇票,通过他人兑换成现金,用于网上赌博。2010年7月2日至2010年底,段某利用自己保管的公司法人章,并偷盖由他人保管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将公司在工商银行贵溪支行账户上的公款,转账至公司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账户,然后利用自己保管的付款密钥并盗用公司财务人员的审核密钥,先后53次通过网上银行将公款6606.479622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用于网上赌博、购买期货。
2009年5月27日,段某、吴某从个人账户转还300万元到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贵溪支行账户,并转给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2010年8月9日至12月21日期间,两被告人从个人账户中分10笔转账累计1260万元到公司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账户,并从中转账97.901779万元给江西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10年七八月左右,两被告人着手准备逃跑,并从挪用的公款中先后提取现金4456798.72元,购买黄金10公斤,并将黄金和329.5万元现金埋藏于亲戚房屋后的地下。2010年,吴某还购买了价值近30万元的轿车一辆,以方便逃跑。
综上,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应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擅自将单位存款转入私人存款账户共计7053万余元,除归还1560万元外,剩余5493万余元未归还。
鹰潭中院认为,段某与吴某共同侵吞、窃取公共财产5493万余元,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段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吴某相勾结,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段某审判时已怀孕,不适用死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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